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灌南县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唐 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朱洪军 县政府办副主任
汪富昌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孙 宇 新安镇政府镇长
任红剑 堆沟港镇政府镇长
朱耀汇 田楼镇政府镇长
吴发亮 三口镇政府镇长
蒋国荣 百禄镇政府镇长
祝银伟 新集镇政府镇长
陈 涛 李集乡政府乡长
孟卫东 孟兴庄镇政府镇长
鹿存梅 汤沟镇政府镇长
王文成 张店镇政府镇长
邱 军 北陈集镇政府镇长
张志东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封昌虎 县教育局党委书记
朱 亚 县公安局副局长
孙 毅 县人社局副局长
孙 伯 县交运局党委委员、运管所所长
韦丹丹 县文广体局副局长
于达年 县卫计委党委委员
徐华楼 县环保局副局长
袁静军 县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王树早 县安监局副局长
王永峰 县国土局党组成员、总支部书记
陈卫星 县粮食局副局长
赵春华 县农委副主任
高天松 县农机局副局长
朱 军 县海渔局副局长
许曙庆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 明 县商务局副局长
董 剑 县物价局副局长
纪长征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 磊 县盐业公司书记
李志刚 县烟草局副局长
毛祥成 县旅游局副局长
张增远 县城管局党委副书记、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庆益 县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杨中民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梁 浩 电信灌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汪富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须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6.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行为;积极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工作,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县公安局
依法对旅馆、典当、印章刻制、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等特种行业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县人社局
依法对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县交运局
依法对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客货运车辆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机动车修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须经交通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县文广体局
1.依法对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演出经纪等经营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对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业、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须经广电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卫计委
依法对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县环保局
依法对从事餐饮、洗浴、建筑、装饰材料加工项目及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住建局
依法对城市燃气供应、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城镇排水许可、绿地占用许可等须经住建部门许可后方可从事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县安监局
依法对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定点专业生产以及非煤矿山开采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县国土局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粮食局
依法查处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县农委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种子、经营种子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县农机局
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海渔局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种畜禽生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经营等违法行为;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依法查处并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五)县民政局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擅自从事殡仪服务、殡葬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六)县商务局
依法对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县物价局
依法查处未取得价格鉴证相应资质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行为。
(十八)县教育局
依法查处相关私立学校(不包括各种技能培训中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办学的违法经营行为。
(十九)县财政局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代理记帐、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县盐务局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生产、食(碘)盐生产、批发、零售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一)县烟草局
依法对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县旅游局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导游服务、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经营行为。
(二十三)县城管局
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无证(照)经营的行为。
(二十四)县消防大队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得取得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十五)县供电公司
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六)县电信公司
依法对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七)县法制办
做好政府各组成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全县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工作负总责。督促本辖区内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工作。
特此通知。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